2023年度“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
—迈胜营养健康科技青年基金”指南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与上海迈向胜利健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胜)共同设立“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迈胜营养健康科技青年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引领专业营养品研发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推动我国专业营养健康产业的升级发展,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提供重要的科学支撑。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拟受资项目应紧密结合我国食品营养与健康领域中的实际问题及关键共性问题,研究结果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第四条 拟受资项目应具有可靠的理论科学依据,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的明确,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先进,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第五条 基金的资助对象为中国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医疗机构等具有食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和试验检测能力的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年龄原则上40周岁以下。
第六条 申请者按照《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迈胜营养健康科技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要求填写。将《申请书》word版和签字盖章后的PDF版发送至邮箱:916603924@qq.com。
第七条 申请者请于2023年6月20日前提交《申请书》,过期不予受理。
三、基金额度与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将提供人民币150万元的资金用于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10-25万人民币,项目执行期1-2年。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合理。
第九条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IFST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相关行政事务及日常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与迈胜共同委派成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所有决策和管理工作。
四、评审须知
第十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CIFST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拟受资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初审不予通过:
(1)明确表示不同意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
(2)不符合基金予以支持的研究领域;
(3)申请文件或手续不完备,基金项目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4)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5)已被基金资助且未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的拟受资项目,由CIFST基金管理委员会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遴选出受资项目,报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受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学会按照《基金资助合同》标准文本签署《基金资助合同》。《基金资助合同》标准文本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受资项目承担方如需对《基金资助合同》标准文本核心条款进行修改的,须向CIFST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由CIFST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当期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项目管理委员会不予批准、受资项目承担单位又坚持修改的,视为该《基金资助合同》未成立,该受资项目撤销。
第十四条 对于受资项目承担单位违反《基金资助合同》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中止或撤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受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已取得的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认真撰写完成完整的、有原始数据的《中期项目进展报告》和《终期结题报告》。《终期结题报告》为项目实施完成的证明文件。项目负责人须报送《中期项目进展报告》和《终期结题报告》。对于不按期报送报告、不报送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不按规定补报及纠正的项目,项目管理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中止或撤消对该项目的资助。迈胜有权随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有责任及义务进行配合。
五、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受资项目的负责人、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保证项目成果应均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其他已有知识成果,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鉴于基金是由迈胜提供资金支持的公益性项目,对于受资项目研究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按如下规则确定权属及使用:
(1) 受资项目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全部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和迈胜按各自50%份额共同所有。
a.申请和维护:如项目承担单位和迈胜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双方均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或登记知识产权;除非有一方自愿放弃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或双方另有约定,申请所涉成本费用以及维护费用如专利年费等由双方按
共有份额分担;
b.使用:任何一方自身使用无需另一方同意;
c.普通许可:承担单位无需迈胜同意可对外普通许可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但对外普通许可的对象不得是从事乳品、保健品等迈胜从事业务相关的竞品;迈胜无需承担单位同意可对外普通许可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收取的许可费应在双方之间按共有份额分配;
d.独占/排他许可:任何一方独占、排他许可使用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须取得双方一致同意,且承担单位对外独占、排他许可的对象不得是从事乳品、保健品等迈胜从事业务相关的竞品;收取的许可费应在双方之间按共有份额分配;
e.转让:任何一方对外转让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需取得双方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如一方主张转让,转让方应将自己的份额优先转让给另一方;
f.维权:如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害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或者进行行政维权;诉讼或维权的成本费用由双方按共有份额分担;诉讼或维权成功后所获赔偿金应在双方之间按共有份额分配。
(2) 受资项目单位在专业会议和/或科学期刊或论文中介绍或发表研发成果,应注明项目受“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迈胜营养健康科技青年基金”资助。
(3) 受资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成果进行论文发表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公开时,如内容与迈胜产品、配方、工艺等相关,需预先经迈胜审阅批准;
(4) 如迈胜参与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结果分析等,迈胜有权主张项目成果发表的作者属名;
(5) 迈胜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权属的专利等技术成果,迈胜有权使用其进行奖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项目的申报;
(6)迈胜自行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革新成果均归迈胜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革新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迈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合作权与优先受让权。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接受“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迈胜营养健康科技青年基金”的资助项目执行者被视为完全接受本管理指南的全部条款。
第十八条 本管理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基金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管理指南进行解释。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