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奖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2024-05-28 新闻来源: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浏览人次: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食品及相关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食品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食品科技事业以及食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负责该奖项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

第三条 奖励资金源自学会自有资金和临时募集,并接受固定赞助。

第四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在奖励活动中遵循科技伦理规范,注重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第六条 学会组成科技奖专家委员会,负责该奖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下设科技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科技奖专家委员会设立专家库,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科技奖坚持公益原则,相关规则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设置、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九条 科技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十条 科技奖下设5个子奖项:

1. 自然科学奖

2. 技术发明奖

3. 科学技术进步奖

4. 青年科技奖

5. 科技成就奖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食品及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食品及相关领域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食品及相关领域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含科普)、产品创新等方面完成和应用推广的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食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按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产品创新类分类列示。

技术开发类:在食品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和技术创新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以及在促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社会公益类:在科学技术普及,标准、计量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科技著作不列入本奖项的评审范围。

产品创新类:在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创新方面符合行业发展方向,产品创新性突出,居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四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食品科技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取得重大突破和明显社会、生态与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就和作出杰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十五条 科技成就奖授予在食品科技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突破和显著社会、生态与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突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项目,可以授予特等奖。青年科技奖、科技成就奖不设等级。


第三章 推荐与提名

第十七条 科技奖实行单位推荐或专家提名的办法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推荐渠道包括:

1.学会会士、理事

2.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单位会员

3.省级食品学会,全国性的食品相关学、协会

青年科技奖、科技成就奖候选人也可由已获得该奖的获奖人推荐,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推荐。

第十八条 候选者提交的所有材料应真实、准确,均不得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秘密。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推荐者)应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条 奖励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转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上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最终审定批准,并将结果在学会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10天。

第二十二条 获奖名单由学会统一公布,公布前应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未获奖名单不予通告,推荐材料一律不退。

第二十三条 学会对获奖的组织或个人颁发证书;对青年科技奖、科技成就奖获得者予以奖金奖励,奖金来源可以为自有资金、固定单位赞助以及临时募集。

第二十四条 授奖数量根据每年申报情况确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受理推荐数量的40%;青年科技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科技成就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按相关要求向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负责协调,必要时请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处理。

推荐者应协助核实异议材料,受奖候选者所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调查、核实材料。必要时,奖励办可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提出建议处理意见,随同评审结果一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裁定。


第六章 撤销机制和罚则

第三十条 候选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奖的,由专家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

第三十一条 推荐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的,由学会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三十二条 参与科技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推荐、评审等奖励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向候选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Start at 2015-10-19 10: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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